「陸軍第一特種兵補償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蔡煌瑯
蔡煌瑯
楊曜
楊曜
林國正
林國正
李俊俋
李俊俋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周倪安
周倪安
陳素月
陳素月
高志鵬
高志鵬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秉叡
吳秉叡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其邁
陳其邁
黃昭順
黃昭順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軍第一特種兵補償特別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處理義務役陸軍第一特種兵補償金發放事宜,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明定本條例立法目的及法律適用關係。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
第三條 (適用對象) 凡中華民國五十年一月一日至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曾以陸軍第一特種兵或其他身分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退除役官兵,均得請領補償金。 前項人員亡故者,補償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依序請領之。 明定本條例補償金申領資格。
第四條 (補償金計算及發放方式) 本條例所稱補償金,為前條第一項人員第三年役期之薪俸與同期志願役士官薪俸之差額,並應加計利息及換算現值。 補償金應以現金、有價證券或消費券擇一或搭配方式發放。 第一項利息及現值換算辦法,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國防部定之。 明定本條例補償金之計算及發放方式。
第五條 請領補償金人員應向各縣市已立案之陸軍第一特種兵協會登記,並由協會統一造冊送請國防部審核。 經通知領取補償金者,應於受通知之日起二年內領取,逾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之。 明定補償金申請先由各縣市立案之陸一特協會統一受理後,再行統一造冊送請國防部審核。
第六條 本條例所需補償金,由國防部分三年編列預算支應。 為配合財政預算調度,補償金分為三年編列發放。
第七條 補償金請領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明定請領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八條 補償金應一次核發給足。 補償金請領及核發作業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明定補償金一次發給,發放作業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