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昇
吳育昇
蔡錦隆
蔡錦隆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孫大千
孫大千
曾巨威
曾巨威
王廷升
王廷升
馬文君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林滄敏
林滄敏
鄭汝芬
鄭汝芬
楊麗環
楊麗環
蘇清泉
蘇清泉
江啟臣
江啟臣
江惠貞
江惠貞
丁守中
丁守中
林德福
林德福
王惠美
王惠美
盧嘉辰
盧嘉辰
詹凱臣
詹凱臣
王育敏
王育敏
蔡正元
蔡正元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少萍
徐少萍
林郁方
林郁方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雪生
陳雪生
張慶忠
張慶忠
李貴敏
李貴敏
林鴻池
林鴻池
廖正井
廖正井
黃昭順
黃昭順
李桐豪
李桐豪
李慶華
李慶華
陳根德
陳根德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盧秀燕
盧秀燕
潘維剛
潘維剛
林國正
林國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淑慧
陳淑慧
孔文吉
孔文吉
楊玉欣
楊玉欣
許淑華
許淑華
賴士葆
賴士葆
陳碧涵
陳碧涵
陳學聖
陳學聖
費鴻泰
費鴻泰
楊應雄
楊應雄
王進士
王進士
呂玉玲
呂玉玲
顏寬恒
顏寬恒
羅淑蕾
羅淑蕾
黃志雄
黃志雄
陳怡潔
陳怡潔
徐志榮
徐志榮
陳超明
陳超明
詹滿容
詹滿容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百六十一條 死刑,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第四百六十一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為使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就死刑執行之令准有明確之期限規定可循,俾防免死刑執行之令准與否,流於機關之恣意,爰修正本條規定,明定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之令准期限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