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食用豬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來自健康豬隻所取得之乾淨且可供食用之組織。但不包括內臟器官、腦、脊髓及粗血管。 | 明定本標準有關食用豬脂之原料來源部位等規定。 |
| 第三條 食用豬脂應具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 | 明定食用豬脂之一般性狀規定。 |
| 第四條 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2.0mg KOH/g fat以下;惟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之精製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1.3mg KOH/g fat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 | 明定食用豬脂之酸價規定,及應符合其他相關標準之規定。 |
|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