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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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 第六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方向盤應在左側之及應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得憑證行駛道路規定之限制。但應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
為配合一百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動力機械方向盤應在左側及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得憑證行駛道路規定,為利各級政府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快速進入災區執行任務,於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上述之限制,以簡化相關行政流程,加速災害重建之進度,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並酌修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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