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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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社會工作師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 一、持有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相關領域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持有於前款執業期間五年內,經合格訓練組織出具接受連續六個月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或連續六個月至三年內累計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之證明文件。 三、持有於第一款執業期間五年內,經採認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時數達一百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接受連續六個月至三年內累計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社會工作師執業單位為合格訓練組織者,得由該執業單位之專科社會工作師擔任督導,或外聘專科社會工作師定期至該執業單位督導。 社會工作師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應檢具第一項所定證明文件。檢具之證明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甄審申請。 | 第八條 社會工作師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 一、持有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相關領域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持有於前款執業期間五年內,經合格訓練組織出具接受連續六個月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或連續六個月至二年內累計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之證明文件。 三、持有於第一款執業期間五年內,經採認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接受連續六個月至二年內累計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社會工作師執業單位為合格訓練組織者,得由該執業單位之專科社會工作師擔任督導,或外聘專科社會工作師定期至該執業單位督導。 社會工作師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應檢具第一項所定證明文件。檢具之證明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甄審申請。 |
一、考量專科社工師擔任督導訓練及社工師接受訓練之工作負荷,有必要延長督導訓練期程,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有關「連續六個月至二年累計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之規定為「連續六個月至『三年』累計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並配合修正第二項所列文字。
二、考量現行社工師及專科社工師繼續教育均以積點為計算單位,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繼續教育課程時數達一百「小時」修正為達一百「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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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筆試採申論式試題為原則,中文命題,時間為三小時;其內容範圍如下: 一、專科社會工作通論。 二、各專科進階社會工作實務。 筆試試題專有名詞部分,得使用英文。 | 第十條 筆試採申論式試題,中文命題,時間為三小時;其內容範圍如下: 一、專科社會工作通論。 二、各專科進階社會工作實務。 筆試試題專有名詞部分,得使用英文。 |
考量命題題型應具備彈性,第一項前段文字爰修正為「筆試採申論式試題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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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內,實際從事專科社會工作師工作二年以上,並參加下列各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達二百十點以上者,得申請展延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 一、專業知能。 二、專業法規。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品質。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至少應達二十一點。 專科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相關規定取得之積分,得與第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合計採認,但第二項各款之繼續教育課程,於該專科社會工作領域積分至少應達一百零五點。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符合前二項規定者,由該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 第十四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內,實際從事專科社會工作師工作二年以上,並參加下列各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達二百四十點以上者,得申請展延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相關法規。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品質。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至少應達二十四點,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符合前二項規定者,由該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
一、配合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公告修正「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已修正社工師執業執照有效六年期間,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為一百五十點,爰將專科社工師申請證書展延應達之繼續教育積分下修為二百十點,第三款及第四款合計積分配合下修為二十一點;並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專業課程」為「專業知能」、第二款「專業相關法規」為「專業法規」。
二、另考量專科社會工作師應依工作需求選擇所須接受之第二項所列各款教育課程,及專業倫理及專業品質二項課程對執業之影響,爰刪除第三項有關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之規定。
三、為兼顧專科領域之精進與專業品質之維繫,增列第四項有關該專科領域繼續教育積分至少應佔其繼續教育積分之百分之五十,計應達一百零五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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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二。 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之採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社會工作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 第十五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二。 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之採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 |
考量受託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之採認單位應具備彈性,修正第二項有關辦理本項作業之團體為社會工作相關專業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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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社會工作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各科之第一次及第二次甄審,不受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一、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滿五年,且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 二、大專畢業,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滿七年,且公開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至少一篇。 三、取得社會工作相關碩士以上學位,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相關領域滿五年,且公開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至少一篇。 社會工作師依前項規定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者,應檢具符合前項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 第二十條 社會工作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各科之第一次及第二次甄審,不受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一、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滿五年,且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 二、大學畢業,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滿七年,且公開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至少一篇。 三、取得社會工作相關碩士以上學位,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相關領域滿五年,且公開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至少一篇。 社會工作師依前項規定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者,應檢具符合前項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大學畢業學歷,依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度專科社工師第一次分科甄審試務總檢討會議決議修正為大專畢業,俾與專技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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