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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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水土保持計畫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 前項變更未增加計畫面積者,其審查費額不得超過原審查費額。 第三條 水土保持計畫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
一、水土保持計畫審查費原費額係以計畫面積核計,而變更設計則以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計算,惟倘變更設計幅度較大,同時計算增加及減少部分,將致使少數變更設計審查費額較原費額高,尤以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案件,依現行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變更設計,依法需增設多項設施,造成審查費高出原費額數倍之多,執行上不無疑義。 二、為免此不合理情形,爰增訂第二項,水土保持計畫辦理變更設計,變更後計畫面積未增加時,其變更設計審查費額以不超過原審查費額為原則收取,以減免爭議,並符實際。
第五條 (刪除) 第五條 水土保持規劃書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
一、本條刪除。 二、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農水保字第一○二一八六一二三七號令修正發布第八之一條規定「水土保持規劃書經主管機關審定後,如有變更,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列出差異比較說明對照表,連同水土保持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轉主管機關審核。」。 三、據此,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後,如有變更,其變更內容僅需列出差異比較說明對照表,連同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已無需再針對水土保持規劃書變更設計收取審查費,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