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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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以下簡稱輔導組織)由國防部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指揮所屬各級後備指揮部管理及設置,執行後備軍人輔導工作。 第二條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以下簡稱輔導組織)由國防部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金門縣、連江縣動員管理組(以下簡稱動管組)設置,協助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
為明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受國防部之委任,指揮所屬各級後備指揮部管理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上下級關係,爰予修正使用「各級」後備指揮部,取代現行條文所定「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金門縣、連江縣動員管理組(以下簡稱動管組)」之規定,以簡明文字。
第三條 輔導組織設置後備軍人研究發展委員及組訓顧問團(以下簡稱委員及顧問團)、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以下簡稱輔導中心)。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輔導組織設置實況,爰定明輔導組織之組成架構,以資明確。
第四條 委員及顧問團之研究發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組訓顧問(以下簡稱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輔導組織、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興革意見。 二、後備軍人動員、管理與服務工作之研究及發展。 三、協請法人、團體或地方人士,支援推展後備軍人動員、管理及服務工作。 四、協助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推展後備軍人各項活動。 五、協助辦理全民國防、災害防救、國軍人才招募及其他相關工作。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委員及顧問之任務。
第五條 輔導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後備軍人組織、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 二、協助後備部隊召集訓練及要員連絡查訪。 三、動員演習及動員實施階段協助辦理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及徵用書之送達。 四、協助辦理全民國防、災害防救、國軍人才招募及其他相關工作。 五、指(督)導所轄後備軍人輔導組(以下簡稱輔導組)工作。 六、執行後備軍人其他輔導工作。 第四條 各輔導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辦理後備軍人組織、宣傳、安全、服務工作。 二、協助後備部隊召集訓練、要員連絡查訪。 三、動員實施階段協助辦理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書之送達。 四、指(督)導所轄各輔導組工作。 五、協助辦理後備軍人其他輔導工作。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輔導中心下轄輔導組之組織運作實況,爰合併現行條文第四條與第五條輔導中心及輔導組之掌理事項,移列修正為第五條,並定明輔導中心之任務。 三、又依本條各款所定之任務性質,區分屬輔導組織自有任務者,爰修正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定明為「辦理」、「指(督)導」或「執行」;其餘屬協辦性質,爰修正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定明為「協助辦理」;另第五款增列「輔導組」之簡稱,以資明確。
第五條 各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動員實施階段協助辦理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書之送達。 二、協助辦理後備軍人其他輔導工作及服務之建議。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所定輔導組掌理事項,配合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爰予刪除。
第六條 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應編組若干人組成委員及顧問團。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委員及顧問團設置及編組方式。
第七條 鄉(鎮、市、區)得設置輔導中心,下轄督導區及輔導組,以二至五個輔導組設置一個督導區;村(里)設置輔導組。輔導中心及輔導組冠以該行政區之名稱。 第三條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以下簡稱輔導中心)得於各鄉(鎮、市、區)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以下簡稱輔導組)得於各村(里)設置。並均冠以該地區之名稱。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輔導組織運作現況,增列督導區設置相關規定,及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五款增列「輔導組」之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輔導中心、督導區及輔導組之設置如下: 一、輔導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秘書各一人。 二、督導區置督導員一人。 三、輔導組置組長一人,輔導員若干人。 第六條 各輔導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秘書各一人,督導員若干人。 各輔導組,置組長一人,輔導員若干人。 前二項人員,除秘書外,均為無給職。但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得支領交通及住宿補助費、誤餐費。 第一項之秘書,得支領專業人士顧問費、交通費、誤餐費及住宿費。 有關顧問費用之數額及支用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之。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並分款定明輔導中心、督導區及輔導組織設置之人員,以資明確。第三項至第五項刪除,移列第十八條修正。
第九條 委員及顧問,應就支持國軍及推展全民國防工作有特殊貢獻,或學術上有卓越成就者聘任之。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選任之: 一、後備幹部訓練班(以下簡稱後幹班)結業。 二、年齡在六十歲以下。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且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 第七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選任之: 一、後備幹部訓練班結業者。 二、年齡在五十八歲以下者。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後備幹部訓練班,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視需要,每年訂定召訓規定,實施召訓。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委員、顧問之聘任條件與輔導中心各級幹部選任條件不同,爰增列第一項,以示區隔。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一款增訂「後幹班」之簡稱。又考量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六十歲仍屬精壯,且為擴大輔導中心幹部來源,爰將同項第二款所定年齡條件,由五十八歲修正為六十歲。另同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後幹班召訓規定,本屬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受國防部委任管理權限之範圍,無另行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第十條 委員、顧問及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以下統稱輔導幹部)之選任作業權責如下: 一、委員、顧問,由地區後備指揮部與縣市後備指揮部聘任之。 二、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遴選推荐,地區後備指揮部審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 三、輔導中心督導區督導員及輔導組組長,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查。 四、輔導組輔導員,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查。 第八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選任作業權責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動管組遴選推荐,地區後備指揮部審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 二、輔導中心督導員及輔導組組長,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動管組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查。 三、輔導組輔導員,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動管組核定聘任,並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查。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選任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選任作業之權責,爰予修正定明委員、顧問及輔導中心各級幹部為適用對象,並統稱「輔導幹部」,另鑒於委員、顧問之聘任與輔導中心各級幹部選任作業程序不同,爰增列第一款,定明其權責,並配合調整款次。 三、因應第二條刪除現行條文所定「動管組」之規定,配合刪除現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動管組」之規定;又配合第七條、第八條增列督導區設置規定,酌予修正現行第二款文字。 四、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項輔導組織各級幹部選任作業規定之訂定,本屬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受國防部委任管理權限之範圍,無另行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第十一條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之職務經歷管制(以下簡稱經管)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輔導組組長、督導員或秘書二年以上資歷。 二、輔導中心秘書:具輔導組組長二年或督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三、督導區督導員:具輔導組組長一年以上資歷。 四、輔導組組長:具輔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五、輔導組輔導員:後幹班結訓學員。 當輔導中心如無符合前項經管資歷人員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第九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職務經歷管制(以下簡稱經管)規定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輔導組組長、督導員或秘書二年以上資歷。 二、輔導中心秘書:具輔導組組長二年或督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三、輔導中心督導員:具輔導組組長一年以上資歷。 四、輔導組組長:具輔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五、輔導組輔導員:後備幹部訓練班結訓學員。 當地區如無符合前項經管規定之人員時,得依權責個案檢討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第一項各款人員均屬輔導中心各級幹部,爰配合修正序言相關文字;又配合第七條、第八條增列督導區設置規定,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另第五款配合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增訂「後幹班」之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現行輔導組織實務作法,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二條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之任期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二、輔導中心秘書:任期三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三、督導區督導員:任期五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四、輔導組組長及輔導員:不定任期。 第十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任期規定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二、輔導中心秘書:任期三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三、輔導中心督導員:任期五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四、輔導組組長及輔導員:不定任期。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三條 輔導組織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之規定,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輔導組織相關管理規定之訂定,本屬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受國防部委任管理權限之範圍,無另行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本條。
第十三條 為培育輔導組織領導幹部,應辦理後幹班。 縣市後備指揮部得考量職類及地域需要,推荐適宜後備軍人,參加後幹班。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為培育輔導組織領導幹部,應辦理後幹班及其選員方式。
第十四條 各級後備指揮部,得召集轄內輔導組織辦理推行各項工作所需之訓練。 前項訓練區分如下: 一、定期訓練: (一)每季辦理輔導中心主任、秘書聯席會報及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輔導組長聯席會報。 (二)每半年辦理地區、縣市委員及顧問團會議。 (三)年度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會議、輔導中心擴大會報。 二、不定期訓練:督導區會報、村里輔導組工作座談、勤前教育、任務訓練、研討會及活動時,隨機實施。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輔導組織訓練方式及相關事項。 三、考量輔導組織為任務編組性質,平時均有其本職,為使渠等於工作之餘持續強化並精進執行後備軍人輔導任務之相關知能,爰定明各級後備指揮部得召集轄內輔導組織,藉由會報、座談及活動等時機,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訓練,以符實需。
第十五條 運用輔導組織或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指派執行與第四條、第五條所定任務相關之服勤事項,應先完成編組,並由國防部所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於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執行服勤事項之順遂,爰定明運用單位應先行完成編組,並考量執行任務之必要開支,於預算範圍內,完成下授經費或檢討調整相關經費支應辦理。
第十六條 輔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一、因犯不名譽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因案遭羈押。 三、其他嚴重影響輔導組織榮譽,經查證屬實。 第十一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有下列不適任之情形,應作以停聘,並重新選任: 一、因犯不名譽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者。 二、因案遭軍法或司法機關羈押者。 三、嚴重違反輔導組織各級幹部年度工作紀錄規定者。 四、其他嚴重影響輔導組織榮譽,經查證屬實者。 前項第三款有關輔導組織各級幹部年度工作紀錄規定,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條所定「輔導幹部」之統稱,序言酌作文字修正;及因應現行輔導幹部解任之實務作法,刪除第三款規定;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所定輔導幹部工作紀錄規定之訂定,本屬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受國防部委任管理權限之範圍,無另行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第十七條 輔導幹部,除秘書外,均為無給職。但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服勤及訓練,得支領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 輔導中心秘書,得支領專業人士顧問費、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 有關顧問費用之數額及支用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條第三項 前二項人員,除秘書外,均為無給職。但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得支領交通及住宿補助費、誤餐費。 第六條第四項 第一項之秘書,得支領專業人士顧問費、交通費、誤餐費及住宿費。 第六條第五項 有關顧問費用之數額及支用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之。
一、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移列修正。 二、為明確輔導幹部可支領之費用,爰修正定明輔導幹部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服勤及訓練,得支領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八條 輔導組織應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製發服務證,並得依任務特性,製作編組人員之服裝。
一、本條新增。 二、輔導幹部執行服勤等事項,應有可供識別辨認之證件,以與一般民眾有所區隔,另為彰顯輔導組織青溪忠義精神及凝聚團結與向心,乃設計專屬之服制,以使社會大眾認識並瞭解其任務特殊內涵,並可與其他團體區隔;另參照民防團隊等組織,均有凸顯之服制,爰增訂本條。
第十九條 輔導組織人員執行各項任務時,運用單位得視任務需要提供所需裝備,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輔導幹部服勤事務眾多,因服勤性質不同衍生運用單位提供裝備事宜,如執行救災任務進入災區所使用之指揮棒、膠盔、雨衣、雨鞋及手套等,或協助清運任務所使用之土工器具等,為使執行任務順遂,爰增訂本條。
第二十條 輔導幹部,除依第十八條規定,得支領各項費用外,並享有下列權益: 一、執行後備軍人輔導各項工作、服勤及訓練時,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得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項。 二、優先列入年度後備軍官及士官晉任。 三、對輔導組織著有貢獻者亡故後,得申請忠義狀或覆蓋後備軍人旗。 四、輔導幹部及其眷屬如有喜慶或病困喪葬時,得視需要適時予以祝賀或慰問。 五、參加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得請領相關給付。 六、輔導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醫院就醫享有免掛號費之優待。 七、輔導幹部個人及其眷屬發生重大變故,應適時慰助。 八、輔導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國軍福利站及國軍英雄館享有比照榮民之優惠。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之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 參加第十三條所定後幹班訓練之人員,得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權益。 第十二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得支領各項費用外,並享有下列權益: 一、執行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時,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得視需要,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項。 二、發給福利品購買證。 三、優先列入年度後備軍官、士官晉任。 前項各款具體作法,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實施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條所定「輔導幹部」之統稱,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序言所定「輔導組織各級幹部」修正為「輔導幹部」,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表揚輔導組織服務資深幹部忠貞事蹟,頒予忠義狀,永垂式範,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四、輔導幹部平日無私奉獻,為激勵士氣,訂定喜慶祝賀或病喪慰問等事項,據以慰勉輔導幹部,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五、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參加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得請領撫卹金,爰配合增訂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明確適用。 六、為周延輔導幹部醫療權益,俾強化輔導組織功能,爰參照「陸軍第一特種兵榮譽證及紀念章核發作業規定」,增訂第一項第六款輔導幹部至國軍醫院就醫享有掛號費優免之規定。 七、輔導幹部為無給職,且長期協力執行服勤事項,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應給予適時慰助,以凝聚組織向心;另為完善其等福利保障,宜比照榮民給予優惠,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規定。並因應第八款修正增列輔導幹部享有憑服務證至國軍福利站購買福利品之優惠,爰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八、為區隔輔導幹部與參加後幹班人員之權益保障,爰增訂第三項定明參加後幹班訓練人員享有權益之範圍,以資明確。
第二十一條 輔導組織協助或辦理與本辦法有關之工作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預算程序編列。 第十四條 輔導組織協助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預算程序編列。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輔導組織運作實需,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