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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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有價證券部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 二、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票券與債券附賣回交易以外之外幣資產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 前項第一款所稱外幣有價證券部位,指持有外幣有價證券餘額,加計外幣票券及債券附賣回交易餘額,並扣除外幣票券及債券附買回交易餘額。 第七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且持有外幣短期票券以外之外幣資產總額度,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
一、鑒於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資產之種類及性質各異,應就不同標的分別訂定其限額規範以符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發展及風險管理之需求,爰刪除第一項外幣資產總額度之規範,另依不同種類之外幣資產分別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訂定其限額規定。 二、第一項第一款係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三○○一○二二四號令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訂定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有價證券部位之限額規定。 三、第一項第二款就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票券與債券附賣回交易以外之外幣資產餘額,訂定其限額規定。 四、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外幣有價證券部位之定義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