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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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基本設計: (一)規劃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二)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詳細測量、詳細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詳細調查、試驗或勘測。 (三)基本設計圖文資料: 1.構造物及其環境配置規劃設計圖。 2.基本設計圖。如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基本設計圖。 3.結構及設備系統研擬。 4.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 5.構造物型式及工法方案評估比較。 6.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 7.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報告。 8.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報告。 9.綱要規範。 (四)量體計算分析及法規之檢討。 (五)細部設計準則之研擬。 (六)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案。 (七)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 (八)成本概估。 (九)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十)基本設計報告。 二、細部設計: (一)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補充鑽探及試驗及其他必要之補充調查、試驗。 (二)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1.工程圖文資料。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排水配置圖、地質柱狀圖等。 2.結構圖文資料。如結構詳圖、結構計算書等。 3.設備圖文資料。如水、電、空調、消防、電信、機械、儀控等設備詳圖、計算書、規範等。 (三)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四)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及編製。 (五)成本分析及估算。 (六)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訂。 (七)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 (八)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三、代辦申請建築執照與水、電、空調、消防或電信之工程設計圖說資料送審。 四、協辦下列招標及決標有關事項: (一)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設計、施工說明會。 (二)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三)投標廠商、分包廠商、設備製造廠商資格之審查及諮詢。 (四)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五)契約之簽訂。 (六)招標、開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五、其他與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前項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 第六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基本設計: (一)規劃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二)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詳細測量、詳細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詳細調查、試驗或勘測。 (三)基本設計圖文資料: 1.構造物及其環境配置規劃設計圖。 2.基本設計圖。如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基本設計圖。 3.結構及設備系統研擬。 4.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 5.構造物型式及工法方案評估比較。 6.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 7.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報告。 8.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報告。 9.綱要規範。 (四)量體計算分析及法規之檢討。 (五)細部設計準則之研擬。 (六)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案。 (七)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 (八)成本概估。 (九)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十)基本設計報告。 二、細部設計: (一)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補充鑽探及試驗及其他必要之補充調查、試驗。 (二)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1.工程圖文資料。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排水配置圖、地質柱狀圖等。 2.結構圖文資料。如結構詳圖、結構計算書等。 3.設備圖文資料。如水、電、空調、消防、電信、機械、儀控等設備詳圖、計算書、規範等。 (三)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四)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及編製。 (五)成本分析及估算。 (六)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訂。 (七)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 (八)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三、代辦申請建築執照與水、電、空調、消防或電信之工程設計圖說資料送審。 四、協辦下列招標及決標有關事項: (一)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設計、施工說明會。 (二)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三)投標廠商、分包廠商、設備製造廠商資格之審查及諮詢。 (四)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五)契約之簽訂。 (六)招標、開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五、其他與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前項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時,除考量通常性之需求者及現行法令規定外(例如無障礙空間、哺(集)乳室、男女廁所之比率),為避免疏於考量潛在需求者(例如人口老化對無障礙電梯數量之需求、公共廁所未將老人及小孩使用安全需求及數量納入考量),及配合行政院正視人口變化問題,因應將來超高齡化社會對公共建設服務水準產生之衝擊,修正第二項,將設計需考量事項,增列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並配合現行性別平等相關法令之用語,將「兩性」修正為「性別」及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所稱「高齡」,參照老人福利法第二條定義之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所稱「兒童」,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定義之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述及作業流程。 二、基地環境現況及相關法令分析。 三、整體工作進度及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 四、服務費用(採固定服務費用者,提供服務費用分析)。 五、規劃設計理念及構想說明(例如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住民參與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 六、設計圖,包括比例尺、大小、尺寸、圖說張數及裱裝等表現方式。 七、設計採用之材料、構造說明。 八、相關法令應提計畫書圖項目等。 九、工程經費概算及主要工程項目之經費分析。 十、營建計畫分析。 十一、品管計畫(含技術服務及重要工程施工項目)。 十二、服務計畫內容、圖說、服務建議書之章節次序等。 十三、工作組織及主要工作人員學經歷、專長。 十四、廠商信譽及實績。 前項第五款至第十款,於委託監造或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時得免載明。 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述及作業流程。 二、基地環境現況及相關法令分析。 三、整體工作進度及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 四、服務費用(採固定服務費用者,提供服務費用分析)。 五、規劃設計理念及構想說明(例如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景觀、自然生態、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等)。 六、設計圖,包括比例尺、大小、尺寸、圖說張數及裱裝等表現方式。 七、設計採用之材料、構造說明。 八、相關法令應提計畫書圖項目等。 九、工程經費概算及主要工程項目之經費分析。 十、營建計畫分析。 十一、品管計畫(含技術服務及重要工程施工項目)。 十二、服務計畫內容、圖說、服務建議書之章節次序等。 十三、工作組織及主要工作人員學經歷、專長。 十四、廠商信譽及實績。 前項第五款至第十款,於委託監造或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時得免載明。
一、配合第六條第二項之修正,修正第一項第五款,並參照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增列「住民參與」項目。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十七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得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二、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三、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專長、最近三年之服務紀錄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五、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六、控制合理興建費用之方式。 七、標的完成後使用及維護、營運管理之說明。 八、服務費用、工程造價分析。 九、住民參與、景觀設計、自然生態、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說明。 十、環境影響及工程風險之評估。 十一、優良技術、工法及產品之採用。 十二、廠商最近五年曾獲與評選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情形及過去履約績效。 十三、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之事項。 前項評選含競圖者,其評選項目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 二、設計作品之創意性及符合在地文化、生活美學程度。 三、設計作品反映對機關需求之瞭解程度。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廠商或其計畫主持人或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本法主管機關網站查詢。 第十七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得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二、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三、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專長、最近三年之服務紀錄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五、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六、控制合理興建費用之方式。 七、標的完成後使用及維護、營運管理之說明。 八、服務費用、工程造價分析。 九、住民參與、景觀設計、自然生態、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等之說明。 十、環境影響及工程風險之評估。 十一、優良技術、工法及產品之採用。 十二、廠商最近五年曾獲與評選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情形及過去履約績效。 十三、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之事項。 前項評選含競圖者,其評選項目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 二、設計作品之創意性及符合在地文化、生活美學程度。 三、設計作品反映對機關需求之瞭解程度。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廠商或其計畫主持人或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本法主管機關網站查詢。
一、配合第六條第二項之修正,修正第一項第九款。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