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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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之一 使用人使用約定帳號扣繳方式進行線上繳費,若因帳戶餘額不足無法扣繳成功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告知使用人補繳之期間及方式。 | |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使用人線上繳費,若因帳戶餘額不足無法扣繳成功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採取通知使用人補繳之行政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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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依本法規定提出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同時檢附修正後之全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一份。 設計專利申請案依本法規定提出之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同時檢附修正後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一份。 使用人電子傳達專利電子申請文件時,得將.doc/.docx/.pdf/.jpg/.tif格式之原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電子檔一併電子傳達。若審查發現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內容缺漏、失真或前後不一致者,專利專責機關同意使用人依原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電子檔之內容提出修正。 | 第十二條 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依本法規定提出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同時檢附修正後之全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一份。 設計專利申請案依本法規定提出之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同時檢附修正後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一份。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為保障使用人之權益,使用人利用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將專利申請文件轉檔後,並將.doc/.docx/.pdf/.jpg/.tif格式之原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電子檔一併電子傳達,專利專責機關日後審查發現,文件有缺漏、失真或不一致之情形時,專利專責機關同意使用人依原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電子檔之內容提出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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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使用人向專利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但使用人已取得系統自動回復送件或繳費成功之訊息,實際未完成傳送程序者,視為已送件或已繳費。 | 第十四條 使用人向專利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 |
按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原則上,應以專利專責機關資訊系統收受時間為準。但使用人送件後如已取得系統自動回復送件或繳費成功之通知信,即已完成送件程序,縱實際未完成程序者,為保障使用人之權益,爰增訂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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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
增訂第四項。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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