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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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退伍、除役後死亡,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遺族者,其登記請領之範圍及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三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受理登記之機關已可透過連結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查驗申請人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者,前項死亡登記謄本或全戶戶籍資料,得免檢附。 | 第六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退伍、除役後死亡,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遺族者,其登記請領之範圍及領受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三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
一、第一項所定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其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適用上易滋疑義,爰修正定明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有關繼承之規定。
二、將第二項序言所定「如左」修正為「如下」,以符體例;現行第二項所稱補償金發給對象係依軍人撫卹條例領卹之遺族,其請領範圍及領受順序應與撫卹金領受對象及順序一致,爰有關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規定增列鰥婿以符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促進性別平等規定之意旨,並為期與撫卹金之領受順序一致,爰將寡媳及鰥婿移列為第二順位補償金之領受人。
三、依行政院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爰將第三項所定「全戶戶籍謄本」修正為「全戶戶籍資料」,以符簡政便民需求。
四、增訂第五項,對已可透過連結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查驗申請人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之受理登記機關登記請領者,得免檢附死亡登記謄本或全戶戶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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