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推估計價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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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推估計價辦法逐條說明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四十九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所定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犯罪期間內違法品項之銷貨收入總額計算。 前項銷貨收入總額,依相關事證資料所示之銷售價額及銷售量計算;銷售價額或銷售量不明時,依下列方式推估計價: 一、銷售價額不明時,以時價為準;時價不明時,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二、銷售量不明時,以經濟部統計食品製造業相關行業別之相關月別銷售量為準。 第一項銷貨收入總額之計算,不扣除銷貨成本、銷貨費用及損失。但被告舉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數額時,得予扣除。 一、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有效剝奪始能澈底遏阻犯罪發生,惟因涉及財產權之剝奪,是以其數額於司法審理程序中仍待檢察官舉證,惟實務上舉證不易,訂定本辦法可減輕刑事程序中舉證責任,並求推估計價之標準一致。至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推算原則上應由相關事證資料為據,僅於相關事證資料未明時,始依本辦法進行推估計價,有關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推估計價係以積極獲利,並以違法品項之銷貨收入總額計算,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違法品項之銷售價額未明時,依時價為準,有關時價之認定,得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貨品同一月份之加權平均售價。(三)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四)進口貨物得參考同期海關完稅價格換算時價。時價不明時,參酌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七條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其銷售量未明時,則以經濟部統計食品製造業相關行業別之相關月別銷售量為準。 三、考量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由被告或第三人坐享,未符公平正義,本辦法有關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推估計價採銷貨收入總額計算,不扣除銷貨成本、費用及損失,但被告舉證銷貨退回或折讓數額時,得自總額扣除,爰為第三項規定。
第三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該條第一項所定違法行為之品項於違法期間內之銷貨收入總額,扣除其銷貨成本、銷貨費用及損失後計算之。 前項違法品項於違法期間內之銷貨收入總額,依下列方式計算或推估計價: 一、依銷貨相關事證資料,計算其銷售價額及銷售量。 二、銷售價額不明時,以時價為準;時價不明時,主管機關得請求主管稽徵機關或相關業別人民團體協助提供。 三、銷售量不明時,得以經濟部統計食品製造業相關行業別之相關月別銷售量為準。 第一項違法品項於違法期間內之銷貨成本、銷貨費用及損失不明時,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得以違法品項於違法期間內之銷貨收入總額,乘以財政部公告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進行推估計價。該年度同業利潤標準尚未公告時,以前一年度為準。 一、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原則上與產品之銷售額具有極大關係,爰於第一項定明以違法品項於違法期間內之銷貨收入總額作為計算基礎,且不當利得之剝奪或追繳,其性質並非制裁,而係避免行為人違法取得不當利益,考量行政沒入不當利得,為罰鍰以外之不利處分,主管機關於計算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時,應扣除其銷貨成本、費用及損失,即採取淨額利益原則計算。 二、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得採取類似前條第二項規定方式,進行違法期間內違法品項銷貨收入總額之計價或推估計價。 三、第三項定明違法品項於違法期間內之銷貨成本、費用及損失不明時,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推估計價方式。
第四條 主管機關為進行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或推估計價,得要求食品業者或第三人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食品業者或第三人提供之資料有缺漏或不實致主管機關無法計算或推估計價者,得請求有關機關或於偵查終結後請求檢察機關協助提供。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或資料,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於計算或推估計價違法所得時,所需之銷貨數量、產品銷售價等資料,業者或第三人應配合提供。 二、第二項明定行政機關得請求檢察機關及有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俾供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或推估計價,復考量檢察機關偵辦案件之秘密性,主管機關請求檢察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應於偵查終結後為之。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