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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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未分項規定,爰刪除「第一項」文字。
第四條 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之政黨,應按所分配之時間自製錄影帶一式二份,分別註明播出之電視台。 前項錄影帶分別錄製,其播出之次序,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抽定之政黨號次,不得變更。 第一項錄影帶超出所分配之播出時間者,超過部分不予播出,未足分配播出時間者,未足部分視為放棄。 第四條 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之政黨,應按所分配之時間自製錄影帶一式二份,分別註明播出之電視台。 前項錄影帶分別錄製,其播出之次序,由本會公開抽籤決定之,經抽定之次序,不得變更。 第一項錄影帶超出所分配之播出時間者,超過部分不予播出,未足分配播出時間者,未足部分視為放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政黨號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其號次。」,為免政黨多次往返本會所花勞費及精簡選務作業,爰刪除公開抽籤規定,改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抽定之政黨號次決定播出之次序。
第六條 政黨自製之錄影帶,應於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十五日前連同原稿送由審查小組審查之,逾期未送審者,視為放棄,經送審之錄影帶,不得更換。審查通過之錄影帶,由本會逕送電視台播出。 前項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 政黨自製之錄影帶,應於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八日前連同原稿送由審查小組審查之,逾期未送審者,視為放棄,經送審之錄影帶,不得更換。審查通過之錄影帶,由本會逕送電視台播出。 前項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另訂之。
一、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時間為競選活動期間,而政黨自製錄影帶之審查程序,為經工作小組初審後送審查小組審查,經審查如有違反規定者,通知政黨限期自行修改。 二、考量上開工作及審查小組須聘請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參與審查,審查期限過短,如遇有學者專家因故無法出席時,將影響審查作業;又政黨自製錄影帶如有違反規定須修改時,亦宜酌留相當時間供政黨修改,爰將現行八日之期間修正為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