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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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專科以上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 一、未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與第十九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或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七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並得逐年調整至改善為止。 二、專科以上學校日間與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五年制專班科、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專科進修學校及進修學院,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於公立學校均未達百分之八十,於私立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依附表六之一規定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三、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依附表六之一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四、生師比值未達附表一之規定或校舍建築面積未達附表七之規定者,調整招生名額總量至符合規定之數值。 五、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未達附表二之規定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六、一般大學最近一次校務評鑑任一項目未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評鑑總成績未通過(包括評鑑總成績三等或四等),且經再評鑑仍未通過或追蹤評鑑未達二等以上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日間學制招生名額總量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並得逐年調整至評鑑通過為止。 七、非授權自辦系所外部評鑑之專科以上學校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最近一次系所評鑑成績為未通過或列有三等或四等,且經再評鑑仍未通過或追蹤評鑑未達二等以上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並得逐年調整至評鑑通過為止。 前項第二款各學制註冊率未符合規定,屬配合國家人才培育政策之設置稀有或重點培育類系科者,其註冊率不納入前項第二款註冊率計算,且不受招生名額調整之限制;其稀有或重點培育類科之範圍及調整方式,由本部公告之。 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依學校前一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扣除一定比率,並加計專案調整名額後核定之。 前項專案調整名額,學校應於前項一定比率範圍內,擬定計畫向本部申請。 第三項核定之名額,學校應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依學校前一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保留一定比率名額,由院、所、系、學位學程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審議分配後,報本部備查。 二、其餘招生名額,依校內名額分配原則處理。 第三項扣除之一定比率及前項第一款保留名額之比率,由本部公告之。 第八條 專科以上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 一、未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或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七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並得逐年調整至改善為止。 二、任一學制班別之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三、生師比值未達附表一之規定或校舍建築面積未達附表七之規定者,調整招生名額總量至符合規定之數值。 四、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未達附表二之規定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五、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未通過或列有三等或四等,且經再評鑑仍未通過或追蹤評鑑未達二等以上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並得逐年調整至評鑑通過為止。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二款就不同學制分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其中第一項第二款,考量國內刻面臨少子女化帶來之招生衝擊,原指標基準無法確實反映招生現況,亦無法即時調整招生規模,爰針對私立日間及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五年制專班科、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專科進修學校及進修學院將現行連續三個學年度註冊率未達百分之七十扣減招生名額之規定修正為連續二個學年度註冊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並將調整比率由百分之七十至九十修正為百分之五十至九十。另考量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負有社會責任,其註冊率之要求亦予提高。 三、另基於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之培育目的與專科班或學士班之不同,爰增列第一項第三款明定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連續三個學年度註冊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調整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至九十之規定。 四、現行第三款及第四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內容未修正。 五、依據大學評鑑改革方案之政策方向,系所評鑑原則授權學校自行辦理,校務評鑑則維持外部評鑑,並作為政策調整之參據,爰專科以上學校招生名額之調整,係以校務評鑑結果為主要參據,另因非授權自我評鑑學校其系所之教學品質仍有極大之進步空間,亦需本部持續追蹤,爰非授權自辦系所外部評鑑之學校,另需檢核系所評鑑成果,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六款,並將現行第五款,款次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七款。 六、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專科以上學校因應系科盤整,為配合產業人力結構之配置,因應國家人力培育要求設置之稀有及重點類科,不納入名額調整規定範圍。另本部每年將視國家人才培育政策需求,公告稀有或重點培育類科之範圍及調整方式,確保人才培育衡平性。 七、基於博士班人才培育目的及養成過程不同於其他學制班別,避免註冊率單一指標等量化指標造成學校篩選機制鬆散或美化數據等問題,且為課予學校自我調控責任,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三項至第六項,明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之核定方式。以核定一百零五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例,某大學一百零四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百名,本部公告扣除之一定比率及學校自行分配之保留名額比率各為百分之十五,則本部扣除之名額為十五名,如學校無申請專案調整名額,則本部核定招生名額總量為八十五名,由學校就該八十五名名額自行分配,其中十五名由院、所、系、學位學程向學校提出申請,七十名則由學校依校內名額分配原則處理;如學校申請並經本部審議核給專案調整名額為五名,則本部核定招生名額總量為九十名,由學校就該九十名名額自行分配,其中十五名由院、所、系、學位學程向學校提出申請,七十五名則由學校依校內名額分配原則處理。
第九條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其提報項目包括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程資料、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規劃情形、招生名額分配及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畢業學生就業現況統計資料。 前項提報項目涉及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前項所定期限前之一定期日內,檢具計畫書報本部審查: 一、申請增設師資培育、醫事與其他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 二、申請增設博士班、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申請增設碩士班。 三、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博士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師資培育、醫事及其他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其調整涉及領域變更。 第一項規定期限、前項一定期日及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項目,由本部公告之。 新設或整併之專科以上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第一年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配合設校計畫併提本部審查。 第九條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其提報項目包括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程資料、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規劃情形、招生名額分配及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畢業學生就業現況統計資料。 前項提報項目涉及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前項所定期限前之一定期日內,檢具計畫書報本部審查: 一、申請增設師資培育、醫事與其他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 二、申請增設博士班、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申請增設碩士班。 三、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博士班、師資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醫事及其他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其調整涉及領域變更。 四、公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任一學制停招及專科班減班。 第一項規定期限、前項一定期日及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項目,由本部公告之。 新設或整併之專科以上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第一年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配合設校計畫併提本部審查。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本部核定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各學制班別,皆以各系科招生名額之總量審核,非以班別數核定,爰刪除第二項第四款有關專科班減班需檢具計畫書報本部審查之規定,以符實際執行現況。 三、第二項第三款酌作文字調整。
第十條 專科以上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依下列原則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一、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依附表六規定辦理。 二、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之護理系附設五年制專科班者,得調整其招生名額至日間學制護理系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 三、除前款情形外,日間學制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之總和,不得調增。 四、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得調整至進修學制。 五、進修學制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得調整至日間學制五年制或二年制之專科班。 (二)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之進修學制學士班,得調整至日間學制之農業、化工及土木與建築類科五年制專科班,惟其調整幅度應以該進修學制學士班原有招生名額百分之十為上限。 六、博士班招生名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碩士班,調整原則如下: (一)申請調入之碩士班最近三個學年度註冊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最近一次系所評鑑應為通過。 (二)招生名額調整比例以一比一為限;調整名額每校至多不得超過三十人。 七、每班招生名額,應依附表八規定辦理。 第十條 專科以上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依下列原則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一、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依附表六規定辦理。 二、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之護理系附設五年制專科班者,得調整其招生名額至日間學制護理系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 三、日間學制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之總和除前款情形外,不得調增。 四、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之專科班及學士班招生名額調減幅度,應以原有學制二分之一為限。但該學制招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五、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得調整至進修學制。 六、進修學制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得調整至日間學制五年制或二年制之專科班。 (二)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之進修學制學士班,得調整至日間學制之農業、化工及土木與建築類科五年制專科班,惟其調整幅度應以該進修學制學士班原有招生名額百分之十為上限。 七、一般大學博士班招生名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碩士班,調整原則如下: (一)申請調入之碩士班最近三個學年度註冊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最近一次系所評鑑應為通過。 (二)招生名額調整比例以一比一為限;調整名額每校至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八、每班招生名額,應依附表八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未修正。 二、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三、為因應少子女化之趨勢,使學校得考量整體校務發展面向及產業人力需求,主動調整其招生名額,爰刪除第四款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招生名額調減幅度之限制。 四、現行條文第五款至八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至第七款。 五、因應整體博士班人才培育量之調控原則,使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之博士班亦得將招生名額調整至日間學制碩士班,爰修正條文第六款刪除一般大學之文字,並調整該款第二目之調整上限。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三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招生名額,由學校於招生名額總量自行調整,並優先自進修學制碩士班招生名額內調整辦理。但於離島或偏遠地區設班或確有教師進修需求之類科,經報本部審查通過者,得以外加方式核給招生名額,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增設任何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本部均不另外核給招生名額,學校均應由現有招生名額總量自行調整,又基於少子女化並衡酌目前各大學校院各學制班別招生現況,不宜再以外加名額方式另外核增招生名額,學校應由既有招生名額總量內調整,爰予以刪除。
第十四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一,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為降低對於學校之衝擊並給予學校整體調整因應空間,第四條附表一增列日出條款,給予學校一年緩衝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