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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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市售無同字標識之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度量衡器。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 五、協助推廣有關度量衡器之政策及法規。 六、協助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 | 第五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市售無同字標識之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度量衡器。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並將宣導情形以書面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提出。 五、協助宣導有關度量衡器之政策及法規。 六、協助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 |
配合業務執行現況,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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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專責機關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一、反映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基本獎金每件新臺幣三百元,基本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工作績效優良者並得給予獎品獎勵。 二、除前款基本獎金外,得依有效件數率酌給加成獎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三)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三、反映度量衡器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度量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有效件數率,指以有效件數除以反映件數所得之商數。 | 第六條 專責機關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獎品: 一、反映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基本獎金每件新臺幣二百元,基本獎金總額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工作績效優良者並得給予獎品獎勵。 二、除前款基本獎金外,得依有效件數率酌給加成獎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三)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度量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有效件數率,指以有效件數除以反映件數所得之商數。 |
提高監視員反映誘因,以鼓勵監視員協助度量衡器之市場監督,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反映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每件有效案件之基本獎金額度調升至三百元,以及增訂第一項第三款反映度量衡器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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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之一 為增進監視員反映案件之技巧及熟稔專責機關業務現況,專責機關得不定期舉辦講習活動,並視活動安排發給監視員獎品。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進監視員反映案件之技巧及熟稔專責機關業務現況,增訂專責機關得不定期舉辦講習活動,並對學習表現良好之監視員予以獎品獎勵,以鼓勵監視員之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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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監視員舉發違規度量衡器之程序如下: 一、監視員發現有涉違規之度量衡器時,填具反映案件報告書。 二、檢具反映案件報告書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頁填報方式提出。 | 第七條 監視員舉發違規度量衡器之程序如下: 一、監視員發現有涉違規之度量衡器時,填具反映案件報告書。 二、檢具反映案件報告書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出。 |
配合實務運作,酌作文字修正,說明電子方式之反映包含電子郵件及網頁填報等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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