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之訂定依據。 |
| 第二條 以聚合連鎖反應法(PCR)定性檢測種畜禽基因型,每樣品收費新臺幣九百元,可檢測三個基因品項;超過者,視為另一樣品,可再檢測三個基因品項,以此類推。
前項基因品項,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豬:緊迫基因(PSS)、多產基因(ESR)及粒線體基因。
二、牛:牛淋巴球黏力缺失症基因(BLAD)、牛單譜症基因(DUMPS)、牛瓜胺酸症基因(CITR)、牛脊椎畸形複合症基因(CVM)、牛性別基因。
三、山羊:黏多醣症基因(G6S)。
四、雞:熱休克蛋白基因(HSP70)、多產基因(ESR)、泌乳素基因(PRL)、泌乳素接受體基因(PRLR)。 |
以聚合連鎖反應法(PCR)定性檢測種畜禽基因型之收費基準。 |
| 第三條 以微衛星型遺傳標記定性檢測者,每樣品收費新臺幣三千元,可檢測十個遺傳標記品項;超過者,視為另一樣品,可再檢測十個遺傳標記品項,以此類推。
適用於前項遺傳標記品項之動物,包括豬、牛、水牛、山羊、水鹿、梅花鹿、雞、兔、鴨、鵝。 |
以微衛星型遺傳標記定性檢測種畜禽基因型之收費基準。 |
| 第四條 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進行種畜禽基因型檢測,應填寫樣品委託檢驗單,並依前二條規定繳納費用後,始得為之。但因檢測儀器故障等難以、不適宜或無法檢測之情形,本所得向委託人說明後婉拒之。 |
委託檢測及收費之程序。 |
| 第五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
未明列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
|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