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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增訂第三項規定,原授權訂定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之第四項遞移為第五項,爰修正本條文規定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