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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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次修正施行期間,維持以往與地方政府協商共識,以一年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