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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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舉行各種考試時,辦理試務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指派熟悉試務人員若干人為應考資格審查人(以下簡稱審查人),擔任該次考試應考資格之審查工作: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簡任及薦任升官等考試由薦任職務以上人員擔任初審。 二、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由委任職務以上人員擔任初審。 前項初審不合格或有疑義者,應由主辦考試單位或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覆審,必要時主辦考試單位得商請有關專家協助之。 第二項覆審仍有疑義者,應簽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二條 舉行各種考試時,辦理試務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指派熟悉試務人員若干人為應考資格審查人(以下簡稱審查人),擔任該次考試應考資格之審查工作: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簡任及薦任升官等考試由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人員擔任初審。 二、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由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人員擔任初審。 前項初審不合格或有疑義者,應由主辦考試單位或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覆審,必要時主辦考試單位得商請有關專家協助之;委託辦理試務之考試,應由試務指導人員覆審。 第二項覆審仍有疑義者,應簽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考選部考試承辦單位依業務分配需要,指派委任第五職等以下人員承辦考試時,因無法參與初審作業,影響試務作業推動。為敷實際作業所需,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 二、由於典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委託辦理考試,已限縮委託考試範圍,以考試方式性質特殊者,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因此未來不會有全部考試委託辦理情形,只有心理測驗或體能測驗等特殊考試方式方有委託可能,將不會產生報名初期應考資格審查由受委託機關負責,考選部試務指導人員覆審情形,爰修正本條第二項規定,刪除委託辦理試務之考試,應由試務指導人員覆審。
第三條 審查人應就應考人所繳下列費件,詳為審查: 一、報名履歷表所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送繳證件記載是否一致。 二、報名履歷表所填學經歷是否合於規定、與所繳驗之證件是否一致。 三、報名履歷表所填報考等別、類科、選試科目等有無漏填或錯誤。 四、體格檢查表是否經指定醫療機構依規定檢查合格。 五、報名費及其減少之條件是否與規定相符。 應考資格條件有特殊規定者,審查人應詳為審查其是否合於規定、繳驗之有關文件是否齊全。 採網路報名方式之考試,審查人應依據資訊交換平臺提供之資料,及應考人繳交之其他書面文件,詳為審查。 第三條 審查人應就應考人所繳下列費件,詳為審查: 一、報名履歷表所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送繳證件記載是否一致。 二、報名履歷表所填學經歷是否合於規定、與所繳驗之證件是否一致。 三、報名履歷表所填報考等別、類科、選試科目等有無漏填或錯誤。 四、體格檢查表是否經指定醫療機構依規定檢查合格。 五、報名費是否與規定相符。 應考資格條件有特殊規定者,審查人應詳為審查其是否合於規定、繳驗之有關文件是否齊全。 採網路報名方式之考試,審查人應依據資訊交換平臺提供之資料,及應考人繳交之其他書面文件,詳為審查。
為明確審查人審查報名費相關表件,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文字,以包含可減少報名費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及後備軍人等身分別者之減少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