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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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傷亡或失蹤人數依據行政院發布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為甲級災害規模。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情況無法控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傷亡或失蹤人數依據行政院發布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為乙級災害規模。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情況可控制。 三、丙級為未達乙級等級,且情況已被控制,不再惡化者。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百戶以上供氣戶數停氣,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控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受傷或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供氣戶數停氣,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控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三人受傷或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未達三百戶供氣戶數停氣,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控制。 | 第三條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傷亡或失蹤人數依據行政院發布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為甲級災害規模。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情況無法控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傷亡或失蹤人數依據行政院發布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為乙級災害規模。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情況可控制。 三、丙級為未達乙級等級,且情況已被控制,不再惡化者。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百戶以上供氣戶數停氣,預估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氣,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控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受傷或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供氣戶數停氣,預估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氣,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控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二人以下受傷或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未達三百戶供氣戶數停氣,預估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氣,且情況已被控制,不再惡化。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鑑於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該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後三十分鐘或一小時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聯絡人,惟現行實務上,於該期限內預估是否可於八小時內恢復供氣,尚有窒礙難行之處,爰刪除「預估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氣」等文字。
(二)考量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公用天然氣事業得加以控制,不再惡化者,該災害或緊急事故尚屬輕微,未達緊急程度,爰將第三款第二目「情況已被控制,不再惡化」修正為「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控制」
(三)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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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或乙級者:應於事件發生三十分鐘內,先行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聯絡人(以下簡稱指定聯絡人),並即時確認指定聯絡人是否收到通報;於一小時內,依附表格式填具天然氣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故速報表(以下簡稱速報表),陳報指定聯絡人。 二、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應於事件發生一小時內,通報前款指定聯絡人,並填具速報表,向其陳報。 | 第五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或乙級者:應於事件發生三十分鐘內,先行以電話及簡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聯絡人(以下稱指定聯絡人),並於一小時內,依附表格式填具天然氣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故速報表(以下稱速報表),陳報指定聯絡人。 二、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應於事件發生一小時內,以電話及簡訊通報前款指定聯絡人,並填具速報表,向其陳報。 |
一、考量現代通訊方式多元化,不以電話及簡訊二種方式為限,且為促進行政效能,爰刪除「以電話及簡訊」等文字。
二、為利於主管機關於甲級或乙級規模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確實掌握相關資訊,爰於第一款增列天然氣事業於通報指定聯絡人後,應即時確認指定聯絡人是否收到通報,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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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速報表得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陳報,並應於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 一、傳真。 二、電子郵件。 三、專人送達。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 | 第七條 前條之通報得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陳報,並應於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 一、傳真。 二、電子郵件。 三、專人送達。 |
一、現行條文序文所稱「前條之通報」,係指速報表,為避免與第五條之「通報」混淆誤認,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二、考量現代通訊方式多元化,紙本文件送達方式不以傳真、電子郵件及專人送達為限,尚包含Line、揪科或微信等通訊軟體,且為促進行政效能,爰增訂第四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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