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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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票據交換所為因應其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降低或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適時通知當事人,通知內容應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票據交換所遇有前項事故時,不論為上班或非上班時間,應即以電話通報本行受理通報專責人員,再另以書面方式將發生事故之事實、是否已遭不法利用、當事人權益受損情形及採取之因應措施等事項陳報本行。 第九條 票據交換所為因應其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降低或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適時通知當事人。 三、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一、為符合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消費者個資外洩事件處理機制」研商會議結論指示事項,增列有關通知當事人及通報主管機關相關事項。 二、於第一項第二款增列票據交換所於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事故時,對當事人之通知內容應包含事項。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票據交換所遇有前項事故時,應通報本行及相關之通報方式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