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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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說明文件記載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首頁。 二、公司概況。 三、財務概況。 四、業務概況。 五、公司治理。 六、保險商品。 七、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八、其他記載事項。 第三條 說明文件記載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首頁。 二、公司概況。 三、財務概況。 四、業務概況。 五、公司治理。 六、各項保險商品。 七、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八、其他記載事項。
刪除第六款「各項」之文字,俾與「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規定一致。
第八條 公司治理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三、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四、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五、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六、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十二、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十八、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二十、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第十六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二、其餘各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第八條 公司治理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三、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四、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五、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六、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十二、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十八、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第十六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二、其餘各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一、考量員工福利屬企業所分配的經濟價值之一,應適當揭露員工福利金額,以促進企業對基層員工薪資待遇之重視,爰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增訂第一項第十九款「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其相關定義,參考前揭「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規範,說明如下: (一)「員工」,係指在企業監督下為企業提供勞務之個人(不論本國籍或外籍人士),尚不包含與企業僅具承攬關係者(例如:保險業務員只賺取佣金、俟完成約定工作後才領取報酬、且未享有法令規定之員工權益保障)、業務外包或人力派遣者;亦不包含董監事。 (二)「非擔任主管職務」,係指未擔負管理其他員工或單位之行政責任者。 (三)「員工福利費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規定,係指企業所給與用以交換員工提供服務之所有形式之對價。另依證券發行人(含金融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員工福利費用」包括企業給付予「員工」之薪資、勞健保、退休金及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四)保險業淨收益之性質別費用或支出中(如手續費及佣金淨損益……等),若包含支付屬前述「員工」之有關福利費用,應調節加回俾使「員工平均福利費用」之計算完整、一致並具可比性。 二、原第十九款移列至第二十款。
第九條 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一)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二)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二、契約條款。 三、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四、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並選取至少一個代表年齡分別列示其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例表。 五、保單紅利之計算公式、相關說明及分紅保單紅利。 六、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規範。 七、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 八、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拒保之範圍。 九、保險費墊繳之方式。 十、保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 十一、繳費方法及優惠方式。 十二、預定附加費用率:包含個人集體投保彙繳保件、高保額保件之計算方式或原則,並得以投保年齡組距方式揭露。 十三、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十四、各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於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第九條 各項保險商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一)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二)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二、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並選取至少一個代表年齡分別列示其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例表。 四、保單紅利之計算公式、相關說明及分紅保單紅利。 五、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規範。 六、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 七、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拒保之範圍。 八、保險費墊繳之方式。 九、保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 十、繳費方法及優惠方式。 十一、預定附加費用率:包含個人集體投保彙繳保件、高保額保件之計算方式或原則,並得以投保年齡組距方式揭露。 十二、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十三、各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於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一、為使第一項序文文字與「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規定一致,爰刪除「各項」兩字。另鑑於保險業現行實務多於網站揭露商品資訊,爰將第一項序文修正為「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二、配合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規定,應公告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爰增列第一項第二款「契約條款」之規範。 三、原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三款依序移列為第三款至第十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