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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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第二條第十九款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之貸款資格、期限、利率、額度、用途及查驗,依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第二十款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貸款資格、期限、利率、額度、用途及查驗,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 第二條第十六款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之貸款資格、期限、利率、額度、用途及查驗,依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第十七款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貸款資格、期限、利率、額度、用途及查驗,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本辦法修正時,第二條第十六款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及第十七款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款次,已遞移為第十九款及第二十款,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引用該二貸款之款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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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因應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辦理之緊急性金融協助措施,其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得不受本辦法、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有關期限、額度、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及延期還款辦理程序規定之限制。 | |
一、本條新增。
二、因重大災害、流行疫病發生,往往造成農漁業者重大損害,無法繼續從事農(漁)業生產,收入減少致還款困難,而有提供延期還款、補貼利息,或支應復耕復建所需資金等緊急性之金融協助措施之需求。
三、考量前開協助措施係屬短期應變性質,為切合農漁業者需要、避免延宕產業紓困或重建時程,其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內容有採取彈性處理之必要,爰新增本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緊急性金融協助措施,其期限、額度及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得不受本辦法、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惟種類、資格仍應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另申請延期還款案件如有第二十條第二項但書情事,貸款經辦機構得免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簡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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