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依專科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前項公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國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遴選,並送本部部長核定後聘任。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單數組成,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一、本部代表二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二、學校教師代表二人至五人: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
三、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八人:由本部遴聘。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項第三款社會公正人士,由本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之:
一、對專科學校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瞭解。
二、對各該專科學校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對專科以上學校之運作或對技職教育行政有豐富經驗。
四、熟諳各該專科學校專業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人士。
第二項各款人員於指派、推選或遴聘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
一、第一項明定校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組成之時間及獲遴選校長之聘任。
二、遴選會委員之組成方式係依專科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校長遴選會之組成,應包括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訂定;遴選會委員人數,係配合本部執行彈性需要,參考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教育部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以區間人數方式規定;總人數則係參酌本辦法草案預告時所定九人及全教總建議人數十五人,於第二項明定遴選會委員人數為九人至十五人,又為避免遴選會委員以偶數組成,有決議無法產生之虞,爰明定遴選會委員人數應為單數。
三、第三項明定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第四項參酌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就社會公正人士應具備之條件予以明定。
五、考量遴選會委員係以指派、推選或遴聘方式產生,為免委員出缺時再重行指派、推選或遴聘之作業耗費時日,致影響會議運作時程,爰於第五項明定各款代表於指派、推選或遴聘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
| 第三條 本部應於遴選會委員產生後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一、第一項明定遴選會第一次會議之召開時間。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召集人或主席產生方式及會議議決方式。 |
| 第四條 遴選會應參酌校務發展需要,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並遴選二人至三人送本部部長核定後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
明定遴選會之任務。 |
| 第五條 遴選會依下列方式辦理遴選作業:
一、與校長候選人面談,聽取有關校務發展及治校理念,並就相關問題交換意見。
二、必要時得訪問學校聽取有關學校現況及未來發展方向報告,並舉辦座談。
三、其他經遴選會認定有效客觀遴選合適校長人選之程序。
遴選會於遴選時,應審酌候選人基本資料、學識素養、人格特質、治校理念與願景、募款能力、訪問所得及面談情形。 |
一、第一項參酌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明定遴選會辦理遴選之方式。
二、第二項參酌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明定遴選會應審酌候選人之相關事項。 |
| 第六條 遴選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
遴選會開會時,如需瞭解校務現況情事,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以利運作。 |
| 第七條 遴選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選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選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選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選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遞補之。 |
一、第一項明定遴選會委員如為校長候選人,當然喪失委員資格;如有第一項各款列舉之情形者,因屬事實認定,爰經遴選會確認後,解除委員職務。
二、第二項明定遴選會委員有第一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遴選會議決後,解除其職務。
三、第三項明定所遺職缺按身分別辦理遞補。 |
| 第八條 參與校長遴選之有關人員,在本部聘任校長前應對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名單及遴選過程嚴守秘密。 |
明定參與校長遴選之有關人員,在校長經本部聘任前,應對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名單及遴選過程嚴守秘密,避免遴選會運作受不當干擾。 |
| 第九條 遴選會委員為無給職。
遴選會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
一、第一項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局給字第○九三○○六二八六四號函主旨略以,各機關爾後訂定或修訂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請統一訂定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其理由依該函說明為兼職費及出席費之支給規定、支給要件、數額標準均不相同,各機關兼任委員如合於「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或「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現修正名稱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支給要件,即可逕依相關規定支給,爰明定遴選會委員為無給職。
二、第二項明定遴選會經費來源。 |
|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