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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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托兒措施:補助辦理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措施,每年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托兒設施,包括托兒遊樂、廚衛設備、衛生保健、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托兒措施:補助辦理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措施,每年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托兒設施,包括托兒遊樂、廚衛設備、衛生保健、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查托兒措施為目前辦理員工托兒服務之主要模式。為鼓勵雇主提供托兒措施,提高辦理意願,並因應實務需求,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提高托兒措施補助額度上限為每年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七條 雇主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哺(集)乳室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二、托兒設施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三、托兒措施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委託契約書影本。 (五)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 第七條 雇主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哺(集)乳室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二、托兒設施 (一)申請書。 (二)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三)實施計畫。 (四)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五)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三、托兒措施 (一)申請書。 (二)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三)委託契約書影本。 (四)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 (五)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一、查本辦法已刪除補助雇主托兒設施或措施應審查托兒服務機構具有褓母證照者與收托人數比率之規定,故現行第二款第五目及第三款第五目規定應檢具有證照者證書影本已無於本辦法規定之必要,爰予以刪除。 二、為體例一致,爰調整本條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之順序,並增列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其他目次順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