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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管制小組應就第五條至前條之執行,作成書面紀錄,連同相關文件,彙整為檔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前項書面紀錄,應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註記日期。
第十二條 管制小組應就第五條至前條之執行,作成書面紀錄,連同相關文件,彙整為檔案,妥善保存至產品有效日期後六個月。 前項書面紀錄,應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註記日期。
配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十二條規定「食品製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至少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