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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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同校臨床學科教師,從事臨床教學工作,其聘任、升等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經所屬學校比照專任教師辦理,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且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者,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前項以外經依法規評鑑為醫學中心之醫院專任醫事人員,兼任設有醫學系院並與該醫院具有合作關係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合作學校)之臨床學科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亦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一、經合作學校比照校內專任教師辦理其聘任、升等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 二、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 三、合作學校當年度送審之兼任醫事人員總人數至多不超過合作學校前一學年度醫學系院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同校臨床學科教師,從事臨床教學工作,其聘任、升等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經所屬學校比照專任教師辦理,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且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者,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一、現行部分大學校院係先成立醫院後設立學校,其醫院非依學校組織規程設立,而係屬教學醫院性質,並實質負責學校臨床教學及實習生學習工作,兼具附設醫院功能者(例如:長庚醫院、慈濟醫院等);另部分大學校院除附設醫院外,亦與特定教學醫院長期有教學合作關係,實質負責學校臨床教學及實習生學習工作者(例如:臺北榮民總醫院等)。然服務於各該教學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非屬第二項「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致教師資格審查時,無法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二、鑑於上開醫院屬教學醫院且具有醫學中心等級,其擔負醫學相關系所學生臨床教學,且研發及教學具有一定水準,該教學醫院專任醫事人員,與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同校臨床學科教師之性質類似,爰於第三項明定經教育部審查通過者,得準用第二項相關規定以專任年資採計,另為兼顧對其他類別實習場域兼任教師之衡平性及醫學教育學生學習需求性,減緩外界放寬過於浮濫之慮及減少對現行專任教師制度之影響,規定此類教師送審人數比率最高不超過合作學校前一學年醫學系院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