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陳雪生
陳雪生
連署人
王進士
王進士
張慶忠
張慶忠
劉櫂豪
劉櫂豪
賴振昌
賴振昌
楊瓊瓔
楊瓊瓔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鴻池
林鴻池
蔡正元
蔡正元
田秋堇
田秋堇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陳根德
陳根德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三條 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規定。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且該辦法規定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該航空公司空難保險理賠金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第九十三條 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規定。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一、現行民用航空法的空難賠償金,雖依照國際標準,但已不符台灣社會的現實需要。 二、逾十六年未修正的空難賠償標準,不僅無法發揮懲罰的嚇阻效果,更成為部分不肖航空業者操作空難財務槓桿的誘因。 三、考量依國際標準調高其賠償金額對解決實際問題之助益有限,爰增訂損害賠償額之約定及核定之法定罰款下限為「不得低於該航空公司空難保險理賠金額」,不僅務實亦較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