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陳雪生
陳雪生
吳育仁
吳育仁
蘇清泉
蘇清泉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徐少萍
張嘉郡
張嘉郡
呂學樟
呂學樟
馬文君
馬文君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蔡錦隆
蔡錦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等具有通報義務的人,如果知道校園疑似發生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並不得偽造、湮滅或隱匿相關證據,如果違反規定,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發生,將影響受害者日後身心發展,而兒童面臨受虐、遺棄、暴力、毒品等其所受之危害亦同樣影響未來身心發展。故為建構更為嚴謹積極之通報機制,擬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罰則規範,針對目前條文提高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