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連署人
周倪安
周倪安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尤美女
尤美女
林岱樺
林岱樺
陳唐山
陳唐山
田秋堇
田秋堇
莊瑞雄
莊瑞雄
葉津鈴
葉津鈴
張嘉郡
張嘉郡
許添財
許添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空中大學分設學系,得視需要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碩士班,並得附設專科部;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空中大學得設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設立條件、程序及管理考核等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 空中大學及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空中大學分設學系,得視需要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碩士班,並得附設專科部;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空中大學得設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定義、設立條件、程序及考核等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 空中大學及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第六條第二項,經查大學法相關條文,並未見有任何對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做「定義」之文字,唯於「管理」事項尚有著墨,有鑑於此,本項條文應予修訂如文。
第十二條 空中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空中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空中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人民監督學校辦學、政府教育經費編列及學校發展規模調整之參考。 空中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其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空中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空中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空中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編列及學校發展規模調整之參考。 空中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其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有關第十二條第二項,其末句對評鑑結果之用途,為確符社會正義,應將其用途增列「人民監督學校辦學」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