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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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未滿十五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條文,行為人為被害人尊親屬者,不適用之。 | 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近年來隨機殺害孩童案件頻傳,甚至出現兇嫌「殺一個人又不會判死」等傷害社會國民法感情之言論。然法院之裁判卻又經常無法符合各界期待,嚴重撕裂民眾對法律、治安之信心。特訂定特別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實務經驗觀之,殺子案中,加害人往往係出於經濟重擔、婚姻衝突、健康負荷等壓力下為之。其情可憫,應排除本項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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