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呂學樟
呂學樟
李慶華
李慶華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江惠貞
江惠貞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潘維剛
潘維剛
費鴻泰
費鴻泰
王育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鎮湘
陳鎮湘
陳根德
陳根德
徐志榮
徐志榮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未滿十五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條文,行為人為被害人尊親屬者,不適用之。 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近年來隨機殺害孩童案件頻傳,甚至出現兇嫌「殺一個人又不會判死」等傷害社會國民法感情之言論。然法院之裁判卻又經常無法符合各界期待,嚴重撕裂民眾對法律、治安之信心。特訂定特別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實務經驗觀之,殺子案中,加害人往往係出於經濟重擔、婚姻衝突、健康負荷等壓力下為之。其情可憫,應排除本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