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楊瓊瓔
楊瓊瓔
顏寬恒
顏寬恒
詹凱臣
詹凱臣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張慶忠
張慶忠
陳學聖
陳學聖
蘇清泉
蘇清泉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淑華
許淑華
呂玉玲
呂玉玲
江啟臣
江啟臣
王惠美
王惠美
楊玉欣
楊玉欣
黃昭順
黃昭順
潘維剛
潘維剛
林德福
林德福
盧秀燕
盧秀燕
楊應雄
楊應雄
陳鎮湘
陳鎮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下列犯罪為公民與政治國際人權公約第六條所載之情節最重大之罪(即最嚴重犯罪): 一、基於直接故意而隨機殺死純屬無辜之被害人。 二、基於直接故意而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者。 三、意圖獲取不法之財物,而基於直接故意殺害不可歸責之被害人。 四、意圖殘害人群,而基於直接故意殺害人群中之任何一人者。 五、其他與前四款相類之基於直接故意而殺害人情況者。 一、近年來殺害兒童事件,兇手多未被判死,此種判決會讓人覺得殺人也可無罪,此外,隨機殺人事件也因為民眾看不到犯罪者受到立即的處罰,因此出現「模仿效應」,造成更多無辜民眾及兒童因此受害,亦破壞民眾對台灣治安之信心。 二、目前我國司法因受公民與政治國際人權公約第六條限制,不是情節重大不得判死刑,或有輕微精神障礙也不會判死,唯有透過修法,將隨機殺死純屬無辜者且既遂,列為情節重大之罪,方能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