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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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下列犯罪為公民與政治國際人權公約第六條所載之情節最重大之罪(即最嚴重犯罪): 一、基於直接故意而隨機殺死純屬無辜之被害人。 二、基於直接故意而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者。 三、意圖獲取不法之財物,而基於直接故意殺害不可歸責之被害人。 四、意圖殘害人群,而基於直接故意殺害人群中之任何一人者。 五、其他與前四款相類之基於直接故意而殺害人情況者。 | 一、近年來殺害兒童事件,兇手多未被判死,此種判決會讓人覺得殺人也可無罪,此外,隨機殺人事件也因為民眾看不到犯罪者受到立即的處罰,因此出現「模仿效應」,造成更多無辜民眾及兒童因此受害,亦破壞民眾對台灣治安之信心。 二、目前我國司法因受公民與政治國際人權公約第六條限制,不是情節重大不得判死刑,或有輕微精神障礙也不會判死,唯有透過修法,將隨機殺死純屬無辜者且既遂,列為情節重大之罪,方能解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