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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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五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第五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委員蘇清泉等18人提案: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原條文中「社會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管轄。
審查會:
第五條條文照委員蘇清泉等18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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