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16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及委員盧秀燕等21人分別擬具「職業訓練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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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訓練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蘇清泉等16人提案: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委員江惠貞等18人提案: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委員盧秀燕等21人提案: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審查會: 第二條條文照委員蘇清泉等16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及委員盧秀燕等21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