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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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
委員蘇清泉等19人提案: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委員江惠貞等18人提案: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委員盧秀燕等20人提案: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審查會:
第三條條文照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及委員盧秀燕等20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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