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18人及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蘇清泉等18人提案: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委員江惠貞等18人提案: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審查會: 第四條條文照委員蘇清泉等18人及委員江惠貞等18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