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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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產製批號。 七、容量。 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九、啤酒類飲品應以每一○○毫升或以毫升為單位之每一份量標示熱量(大卡),並加註該包裝之所含份數。 十、「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酒除依前項規定標示外,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亦不得使用類似文字、圖片暗示或明示有上述效果。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酒製造業者以其他製造業者之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之酒,不得標示原酒之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有關酒之標示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 第三十二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產製批號。 七、容量。 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九、「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酒除依前項規定標示外,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亦不得使用類似文字、圖片暗示或明示有上述效果。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酒製造業者以其他製造業者之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之酒,不得標示原酒之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有關酒之標示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
一、本條條文新增一項,其餘原有之項次向後順延。
二、啤酒為利用澱粉水解、發酵產生糖份後製成的酒精飲料,常見原料為小麥及小麥。而啤酒單罐以三百毫升計,其所含之熱量大約等於半碗白米飯。
三、現代人對於健康、瘦身之概念越見重視,在各項飲品上加註熱量標示已是大眾之共識,甚至日前本席針對民眾飲用手搖杯茶品之習慣等議題為民意調查,多數民眾認為手搖杯上亦應加註熱量標示;反觀啤酒類飲品,因啤酒之酒精含量並不高,依據我國國人飲食習慣,於餐敘中啤酒常會成為助興之工具,甚至相較於高酒精含量之高梁、威士忌等酒類,啤酒可說僅為含酒精之一般飲品,因此國人於聚餐、聚會時常有一次飲用大量啤酒之情形。
四、但目前市面上販賣之啤酒多數並未標示熱量,恐有令民眾於酒酣耳熱之餘,無形中喝下大於每日所需之攝取熱量之隱憂。根據2014之統計資料,我國肥胖盛行率高達38%,而國人十大死因中,更有高達八項死因與肥胖有關,可見攝取熱量及控制飲食之重要性。
五、有鑑於此,本席提案啤酒類飲品須於包裝外標示熱量,以期國人於飲用啤酒時得明確計算熱量攝取,甚至得減少啤酒造飲輒盡之情形,保障民眾健康及減少酒駕等道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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