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田秋堇
田秋堇
葉津鈴
葉津鈴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蔡其昌
蔡其昌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尤美女
尤美女
段宜康
段宜康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產製批號。 七、容量。 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九、啤酒類飲品應以每一○○毫升或以毫升為單位之每一份量標示熱量(大卡),並加註該包裝之所含份數。 十、「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酒除依前項規定標示外,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亦不得使用類似文字、圖片暗示或明示有上述效果。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酒製造業者以其他製造業者之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之酒,不得標示原酒之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有關酒之標示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第三十二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產製批號。 七、容量。 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九、「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酒除依前項規定標示外,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亦不得使用類似文字、圖片暗示或明示有上述效果。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酒製造業者以其他製造業者之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之酒,不得標示原酒之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有關酒之標示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一、本條條文新增一項,其餘原有之項次向後順延。 二、啤酒為利用澱粉水解、發酵產生糖份後製成的酒精飲料,常見原料為小麥及小麥。而啤酒單罐以三百毫升計,其所含之熱量大約等於半碗白米飯。 三、現代人對於健康、瘦身之概念越見重視,在各項飲品上加註熱量標示已是大眾之共識,甚至日前本席針對民眾飲用手搖杯茶品之習慣等議題為民意調查,多數民眾認為手搖杯上亦應加註熱量標示;反觀啤酒類飲品,因啤酒之酒精含量並不高,依據我國國人飲食習慣,於餐敘中啤酒常會成為助興之工具,甚至相較於高酒精含量之高梁、威士忌等酒類,啤酒可說僅為含酒精之一般飲品,因此國人於聚餐、聚會時常有一次飲用大量啤酒之情形。 四、但目前市面上販賣之啤酒多數並未標示熱量,恐有令民眾於酒酣耳熱之餘,無形中喝下大於每日所需之攝取熱量之隱憂。根據2014之統計資料,我國肥胖盛行率高達38%,而國人十大死因中,更有高達八項死因與肥胖有關,可見攝取熱量及控制飲食之重要性。 五、有鑑於此,本席提案啤酒類飲品須於包裝外標示熱量,以期國人於飲用啤酒時得明確計算熱量攝取,甚至得減少啤酒造飲輒盡之情形,保障民眾健康及減少酒駕等道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