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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莊瑞雄
蘇震清
連署人
田秋堇
吳宜臻
陳亭妃
李昆澤
陳節如
段宜康
姚文智
高志鵬
許添財
陳唐山
李俊俋
林淑芬
鄭麗君
許智傑
劉櫂豪
吳秉叡
陳素月
何欣純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社區,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視需要,依都市計畫法規設置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並得連同土地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第十七條 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社區,得視需要,依都市計畫法規設置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並得連同土地標售。
一、本條修正。 二、規定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社區,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