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素月
陳素月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姚文智
姚文智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唐山
陳唐山
陳亭妃
陳亭妃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修正第二項。 二、現行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規定,應於場所之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未依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一條處以1萬以上5萬以下之罰鍰,要求場所負責人於出入口設置禁菸標示,係為保障出入場所之人免受菸害,洵屬正當;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已有明定,行政機關所採取之行為,除符合目的之達成外,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有關菸害防制法所訂,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未予勸導即行開罰,實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為落實菸害防制,並兼顧維護人民基本權益,爰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對於未於場所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者,應先予勸導並要求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始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