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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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核准符合大學設立基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其條件、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得設專科部,其專科部設立之組織、基準、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設有專科部者,其專科部之年制、類科之設立與調整、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課程及設備等,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六條 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核准符合大學設立基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其條件、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得設專科部,其專科部設立之組織、基準、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設有專科部者,其專科部之年制、類科之設立與調整、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課程及設備等,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其「改制為技術學院」之後,遺漏「,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字樣,致使與同法第七條第一、二項條文未克呼應,爰乃予以補列該項文字如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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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專科學校得考量其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合併屬國立、直轄市立或私立專科學校相互間合併者,由教育部核定。 教育部得衡酌專科學校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專科學校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專科學校執行。 | 第九條 專科學校得考量其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合併屬國立、直轄市立或私立專科學校相互間合併者,由教育部核定。 教育部得衡酌專科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專科學校進行合併。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令教育部於國立專科學校之合併只有建議權,與大學法第七條第二項條文,令教育部於國立大學之合併具有主導權有異,此二者之歧異,於立法精神實屬不洽,爰乃援引大學法相關條文之立法精神,將第九條第三項條文修正如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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