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田秋堇
田秋堇
何欣純
何欣純
葉津鈴
葉津鈴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周倪安
周倪安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添財
許添財
劉建國
劉建國
莊瑞雄
莊瑞雄
顏寬恒
顏寬恒
陳節如
陳節如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科學校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核准符合大學設立基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其條件、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得設專科部,其專科部設立之組織、基準、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設有專科部者,其專科部之年制、類科之設立與調整、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課程及設備等,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六條 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核准符合大學設立基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其條件、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得設專科部,其專科部設立之組織、基準、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設有專科部者,其專科部之年制、類科之設立與調整、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課程及設備等,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其「改制為技術學院」之後,遺漏「,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字樣,致使與同法第七條第一、二項條文未克呼應,爰乃予以補列該項文字如文。
第九條 專科學校得考量其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合併屬國立、直轄市立或私立專科學校相互間合併者,由教育部核定。 教育部得衡酌專科學校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專科學校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專科學校執行。 第九條 專科學校得考量其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合併屬國立、直轄市立或私立專科學校相互間合併者,由教育部核定。 教育部得衡酌專科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專科學校進行合併。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令教育部於國立專科學校之合併只有建議權,與大學法第七條第二項條文,令教育部於國立大學之合併具有主導權有異,此二者之歧異,於立法精神實屬不洽,爰乃援引大學法相關條文之立法精神,將第九條第三項條文修正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