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李貴敏
李貴敏
邱文彥
邱文彥
王育敏
王育敏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添財
許添財
蘇清泉
蘇清泉
李俊俋
李俊俋
劉櫂豪
劉櫂豪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周倪安
周倪安
張嘉郡
張嘉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督導所屬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第十二條第二項對主管機關未課予督導所屬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課程之責,而僅賦予鼓勵之職,立法失之消極,對師資培育機構並無必然之約束力量,茲為求法條之令出必行,乃將「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修正為「積極督導所屬師資培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