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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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督導所屬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
第十二條第二項對主管機關未課予督導所屬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課程之責,而僅賦予鼓勵之職,立法失之消極,對師資培育機構並無必然之約束力量,茲為求法條之令出必行,乃將「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修正為「積極督導所屬師資培育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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