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莊瑞雄
莊瑞雄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添財
許添財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素月
陳素月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蔡其昌
蔡其昌
吳秉叡
吳秉叡
段宜康
段宜康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委員會會議改為召開座談會時,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一、查立法院智庫整合檢索系統,自民國55年起,凡立法院各委員會所召開之座談會,皆列入公報記錄並可供查閱,然民國88年1月13日後,各委員會雖有召開座談會之事實,然會議錄影、錄音及速記均無記錄、轉播或刊登公報。顯見過去座談會亦為立法院委員會會議型態之一,隨國會議事公開原則逐年落實,對於會議公開樣態範圍卻採限縮,反無座談會之適用,顯有未當。 二、為使公報處能明確執行「議事公開」之範圍,並保障人民參與立院各種議事過程之權利,爰新增第二項,將委員會會議改為召開座談會時,準用前項之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