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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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四、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但書無期徒刑、第二百八十條之一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
一、刪除第二項「有期徒
刑」文字。
二、增訂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三、對於隨機殺人事件,皆為震驚社會之兇殘手段,甚至引發社會集體恐慌,實有必要對此罪大惡極之人予以嚴懲。爰修法,使其不適用假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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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公共場所、大眾運輸工具或進入國中、國小校園隨機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增訂但書。
二、近年發生曾文欽台南湯姆熊歡樂世界、鄭捷台北捷運、龔重安北投文化國小校園等隨機殺人事件,皆為震驚社會之兇殘手段,甚至引發犯罪模仿造成社會集體恐慌。為遏止此類層出不窮隨機殺人,尤其以毫無自衛能力的年少孩童為對象的犯罪殺人傷害事件,實有必要對此泯滅人性兇手予以嚴懲,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傷害與重傷害者不但加重其刑,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刑期者均不得假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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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對於在公共場所、大眾運輸工具或進入國中、國小校園,隨機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一、增訂本條文。
二、同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修正理由,對於因此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或使人受重傷者,加重原有刑期至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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