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李慶華
李慶華
吳育昇
吳育昇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滄敏
林滄敏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費鴻泰
費鴻泰
許添財
許添財
王育敏
王育敏
陳碧涵
陳碧涵
江惠貞
江惠貞
黃偉哲
黃偉哲
翁重鈞
翁重鈞
顏寬恒
顏寬恒
李桐豪
李桐豪
王惠美
王惠美
蘇清泉
蘇清泉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張嘉郡
張嘉郡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慶忠
張慶忠
陳怡潔
陳怡潔
徐志榮
徐志榮
蔣乃辛
蔣乃辛
廖正井
廖正井
陳根德
陳根德
陳鎮湘
陳鎮湘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四、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但書無期徒刑、第二百八十條之一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一、刪除第二項「有期徒 刑」文字。 二、增訂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三、對於隨機殺人事件,皆為震驚社會之兇殘手段,甚至引發社會集體恐慌,實有必要對此罪大惡極之人予以嚴懲。爰修法,使其不適用假釋之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公共場所、大眾運輸工具或進入國中、國小校園隨機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增訂但書。 二、近年發生曾文欽台南湯姆熊歡樂世界、鄭捷台北捷運、龔重安北投文化國小校園等隨機殺人事件,皆為震驚社會之兇殘手段,甚至引發犯罪模仿造成社會集體恐慌。為遏止此類層出不窮隨機殺人,尤其以毫無自衛能力的年少孩童為對象的犯罪殺人傷害事件,實有必要對此泯滅人性兇手予以嚴懲,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傷害與重傷害者不但加重其刑,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刑期者均不得假釋。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對於在公共場所、大眾運輸工具或進入國中、國小校園,隨機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增訂本條文。 二、同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修正理由,對於因此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或使人受重傷者,加重原有刑期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