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吳育昇
吳育昇
陳鎮湘
陳鎮湘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徐志榮
徐志榮
張嘉郡
張嘉郡
鄭汝芬
鄭汝芬
王育敏
王育敏
徐少萍
徐少萍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志雄
黃志雄
楊玉欣
楊玉欣
王惠美
王惠美
羅明才
羅明才
黃昭順
黃昭順
吳育仁
吳育仁
許淑華
許淑華
蔡正元
蔡正元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新增。 二、按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諸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二條等,已定有明文,本條文所指之兒童年齡亦採同一解釋。 三、因兒童身心發展尚未臻成熟,與一般成年之加害人相較,其身形氣力處不對等之地位,自我保護能力顯著不足,較易成為隨機殺害之對象,固需受法律特殊、適當之保護。 四、又殺害兒童明顯造成被害兒童及其家屬身心創傷,形成難以回復之傷痛,且對其他家長心理造成莫大的壓力,易造成大眾恐慌,對於社會治安將生負面影響。有鑒於此,對於故意殺害兒童、威脅其生命之行為,實有以法律特別規定以遏止之必要,爰增訂本條,以保障兒童之生命權。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訂,國家除應承認每個兒童之生命權外,更應採取一切措施確保兒童受到得到保護。固非惟於兒童生命遭受危險時,始需特別保護,就其可能受傷害、重傷害之危險,亦應訂定特殊、適當之規範,避免兒童身心受暴力對待,而對成長發展造成不利之影響。 三、爰增訂本條,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