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怡潔
陳怡潔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志榮
徐志榮
吳育昇
吳育昇
呂學樟
呂學樟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之一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擬具聯營實施計畫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實施聯營;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民用航空運輸業不依核定之計畫實施聯營、或核准聯營事由消滅或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民航發展者,交通部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命令停止或改正聯營行為。 第一項之聯營如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者,應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許可;其聯營許可審查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定之。 第五十八條之一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擬具聯營實施計畫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實施聯營;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民用航空運輸業不依核定之計畫實施聯營、或核准聯營事由消滅或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民航發展者,交通部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命令停止或改正聯營行為。 第一項之聯營如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者,應先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許可;其聯營許可審查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定之。
一、本條修正第三項。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故將原條文中之機關名稱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