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學聖
陳學聖
徐志榮
徐志榮
詹凱臣
詹凱臣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昇
吳育昇
邱文彥
邱文彥
陳怡潔
陳怡潔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五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為罕見疾病用藥採購或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事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主管機關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前項書面契約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七十五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為罕見疾病用藥採購或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事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前項書面契約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故將原條文中之機關名稱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