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怡潔
陳怡潔
徐志榮
徐志榮
吳育昇
吳育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為因應國家重大情勢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申請,特許實施品種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特許實施,以非專屬及不可轉讓者為限,且須明訂實施期間,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品種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第一項所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品種權。 中央主管機關接到特許實施申請書後,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品種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屆期不答辯者,得逕行處理。 特許實施,不妨礙他人就同一品種權再取得實施權。 特許實施權人應給與品種權人適當之補償金,有爭執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特許實施,應與特許實施有關之營業一併轉讓、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特許實施之原因消滅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其特許實施。 第三十條 為因應國家重大情勢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申請,特許實施品種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特許實施,以非專屬及不可轉讓者為限,且須明訂實施期間,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品種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第一項所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品種權。 中央主管機關接到特許實施申請書後,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品種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屆期不答辯者,得逕行處理。 特許實施,不妨礙他人就同一品種權再取得實施權。 特許實施權人應給與品種權人適當之補償金,有爭執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特許實施,應與特許實施有關之營業一併轉讓、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特許實施之原因消滅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其特許實施。
一、本條修正第三項。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故將原條文中之機關名稱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