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陳歐珀
陳歐珀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怡潔
陳怡潔
徐志榮
徐志榮
吳育昇
吳育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電路布局權人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接到特許實施申請書後,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電路布局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逾期不答辯者,得逕行處理之。 特許實施權不妨礙他人就同一電路布局權再取得實施權。 特許實施權人應給與電路布局權人適當之補償金,有爭執時,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核定之。 特許實施權,除應與特許實施有關之營業一併移轉外,不得轉讓、授權或設定質權。 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舉特許實施之原因消滅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終止特許實施。 特許實施權人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電路布局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特許實施權。 第二十四條 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電路布局權人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接到特許實施申請書後,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電路布局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逾期不答辯者,得逕行處理之。 特許實施權不妨礙他人就同一電路布局權再取得實施權。 特許實施權人應給與電路布局權人適當之補償金,有爭執時,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核定之。 特許實施權,除應與特許實施有關之營業一併移轉外,不得轉讓、授權或設定質權。 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舉特許實施之原因消滅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終止特許實施。 特許實施權人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電路布局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特許實施權。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故將原條文中之機關名稱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