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倪安
周倪安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桐豪
李桐豪
陳唐山
陳唐山
薛凌
薛凌
劉建國
劉建國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節如
陳節如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葉津鈴
葉津鈴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怡潔
陳怡潔
賴振昌
賴振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常習性之層級化組織。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一、原條文之「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造成實務之舉證困難,以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形同具文,擬刪除之。 二、組織犯罪從事的非法行業極其多元,危害社會秩序與人民權益甚鉅;其犯罪並不以脅迫性或暴力性為限,擬刪除之。 三、最高法院93台上398號判決指出:集團性之要件除應要有三人以上,須有內部管理結構,尚有「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層級之分」,係構成要件之文義解釋。內部管理結構既已刪除,三人以上之要件又與條例本文重複,爰擬刪去集團性之文字,而將層級組織之構成要件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