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倪安
周倪安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賴振昌
賴振昌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唐山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怡潔
陳怡潔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桐豪
李桐豪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薛凌
薛凌
劉建國
劉建國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節如
陳節如
姚文智
姚文智
葉津鈴
葉津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以強暴、脅迫、監控、藥劑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二、賭博罪屬於「無被害者犯罪」,係基於個人之自由意思處分個人財產之行為;惟聚眾營利賭博有害社會安全與善良風俗,故為刑法所規範之。倘犯罪人結合以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聚眾賭博,則有侵害個人身體、自由、財產法益之可能。 三、實務上,有數人為犯意聯絡而涉犯圖利聚眾賭博罪,通常會衍生其他犯罪。基於犯罪預防理論,爰提高結夥而犯本條者之刑度,以收嚇阻之效。